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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 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09-03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努力营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开创各项事业发展新局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甘肃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容错是包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类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判断标准:

  (一)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坚持惩罚与宽容、严管与厚爱相统一的工作导向,贯彻依纪依规、宽严相济、容纠并举、激励担当、鼓励创新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是区委、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容 错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失误或错误的,视程度应当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

  (二)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以及生态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的;

  (三)在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中,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进流程再造,创新服务模式,进行事项容缺受理、要件容缺审核的;

  (五)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力度招才引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为重,权衡利弊、临机决断、主动担当作为的;

  (七)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主动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创造性开展工作中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九)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或市场环境变化,影响改革工作进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二)其他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应予以容错的。

  第八条 容错情形的认定要结合行为性质、动机目的、时间节点、程序方法、错误原因、错误程度、社会评价以及损失挽回等情况,综合判断:

  (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还是“搞变通”“做选择”“打折扣”,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是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为重,还是为个人、亲属、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在上级尚未明确限制前实施的,还是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四)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者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还是随意决策、违规违纪违法决策;

  (五)是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失误、错误,还是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失职渎职;

  (六)是失误、错误导致的轻微违纪违规,还是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

  (七)是被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肯定表扬、寄予希望,还是埋怨指责、失望批评;

  (八)是及时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知错不改、听之任之甚至掩盖错误。

  第九条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单位和个人的失误、错误进行处理:

  (一)对应当适用检查问责的单位,符合容错情形,经分析研判,可以免责;对应当适用通报问责的单位,符合容错情形,经分析研判,可以转化为检查问责。

  (二)对符合容错情形,经分析研判均为出现主观错误的个人,予以免责;对应当适用“第二种形态”处理的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经分析研判,可以转化为适用“第一种形态”;对应当适用“第三种形态”处理的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经分析研判,可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

  第十条 坚持“谁发现谁启动,谁问责谁容错”的原则。对单位、个人实施容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党组织认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人员符合容错情形的,经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可以向区委、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提出容错申请。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单位)提出容错申请,再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程序申报。区委、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在启动问责程序和责任追究调查过程中,应当同步考虑有无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

  (二)区委、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根据职责,对发现具有容错情形的或者受理的容错申请,容错调查与责任追究调查一并进行。调查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单位、个人的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会商,会商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相关业务领域专家等代表参加。

  (三)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必要时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向区委提交调查报告,由区委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处理决定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对给予容错的单位,依据本办法按照检查问责的,整改结束后,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给予容错的个人,依据本办法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明确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按照“第二、第三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满、表现优秀、符合使用条件的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第三章 纠 错

  第十二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错误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其整改问题、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第十三条 坚决纠正问责泛化、简单化。区委、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发现具有纠错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问责的下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送达纠错通知,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意见或者要求,责令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下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委、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个人认为所属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作出问责决定错误的,可以向区委、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区委、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应当对申诉进行严格甄别,具有纠错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澄清保护

  第十五条 对收到反映区委、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作出容错决定的信访举报或者已责成下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纠错的信访举报,作了结处理。

  第十六条 区委、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对受到诬告的单位、个人,可责成相关党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函告等适当方式,及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为其正名。

  对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违规违纪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典型问题及时予以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关心关爱受党纪政务处分、受组织处理的人员,加强回访、谈心谈话工作,及时了解他们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注意正面引导,体现温暖关怀,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区纪委监委商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麦积区全面深化改革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