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公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公务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所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严格执行加油卡统一管理制度,加油卡由办公室确定专人管理,驾驶员需加油时,从办公室领取加油卡,加油后将加油卡连同小票一同送还办公室,统一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用现金加油。
第七条 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节假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无公务活动的一律封存。除公务需要外,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小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地方。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九条 统一调度制度。用车室(中心)需要用车时,必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统一登记,申请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派车,原则上不固定车辆,一天一申请。车辆由办公室按照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统筹安排,车辆全部派出后有申请用车需求时,办公室统筹协调,并向申请室(中心)说明情况。
第十条 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秦州城区、麦积城区和马跑泉、花牛、社棠等三镇南北二山之间川道区域,东至社棠工业园,西至秦州西十里,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在以上区域开展工作,一律不再派车,不再报销交通费用(事业干部交通补贴参照《天水市麦积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区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麦车领〔2019〕1号执行);因审查调查工作确需派车的,按程序审批后由机关执法用车予以保障。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并负责车辆统
一年审。
第十一条 遵守车辆故障报告制度。坚持安全原则,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如若发现车辆故障隐患,不得无故拖延,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机关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财政承担的,须在区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车辆年审及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和副书记审批。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委、常务副书记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委、常务副书记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车辆停车费、过路费等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产生的费用次月5日前,原则上必须报销上月所有费用。
第十六条 严禁私车公养。严禁车辆驾驶员或其他人员用公款保养、维修私有车辆,以私车公用为名报销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费用。
第六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职责。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承担车辆的保洁检修,确保车辆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服从车辆调度指派,在公务用车过程中,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
第十八条 请销假制度。在请假期间,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必须将车钥匙上缴机关车辆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工作秘密。在传递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准私自查阅、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载客。在公务用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因驾驶员个人操作不当违反交通法规等,形成的相关处罚,由车辆驾驶员自己承担。